在民主制度下,大家都认为《人权宣言》所说的原则就是正义。法国和美国《人权宣言》的思想依据都是洛克和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法国《人权宣言》指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王德禄.人权宣言[M].中国图书刊行社,1989:14.)
边沁引述的美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指出:“某些天赋权利,乃系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时不可能自其后代剥夺和褫夺者,其中包括以获取、拥有和保护财产,以及追求并取得幸福与安全为手段,享受生活与自由之权利。”边沁批判说:“因此,与如此被保护的人们相对照,每一项例如为了税收、清偿个人债务或其他理由而责成付款的命令,皆为无效,因为遵照执行的结果,是在此范围内‘剥夺和褫夺’他享受自由、亦即据他认为适当与否而自由付款或不付款的权利;且不说在诉诸监禁的情况下同此种方式相对立的那些权利。”([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379-380.)
边沁的话一针见血,正义的标准没有这么简单。法国《人权宣言》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有两个:平等和法律。第四条说:“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力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力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王德禄.人权宣言[M].中国图书刊行社,1989:14.)但这两个办法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很多时候不平等是正义的前提。例如,修路需要拆掉某人的房子,战争需要牺牲某些人的生命。一场正义的保卫国家的战争可以让多数国民行使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的权力,但少数人不能行使同样的权力,军人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上战场。
如果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那么问题不但不能解决,而且还使《人权宣言》失去了为其他法律提供依据的基础地位,每一个法律都可以为了公众的利益剥夺个人的权利了。在这个基本权利宪章当中应该明确地提出一个统一的正义标准,而不能把这个权利交给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