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原则的实行
来源:《太极进化主义》第6篇 | 作者:段勇 | 发布时间: 2021-10-15 | 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利益发生冲突,而利益之和可能增长时,存在两种或多种选择,每个人都首先从自我的利益出发进行选择。当利益冲突的双方选择不同时,就可能引发矛盾和冲突,矛盾冲突会造成双方的损害。为了减少这种损害,人们就希望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选择。

一、用强迫的方法牺牲某一方的利益

牺牲某一方的利益又分三种情况:强迫、自愿和交易。强迫牺牲某一方的利益叫斗争。斗争的目标如果是利益总和增大,符合正义的原则,就叫正义斗争,如果使利益总和减小,就叫非正义斗争。如果是利益总和不变,这种斗争无所谓正义与非正义,但有善恶之分。斗争包括武力的与和平的,人类社会总免不了有斗争。

历史上实行过很多种等级制度,为了少数贵族的利益抛弃多数平民的利益。它们是当时能够被利益冲突双方接受的选择。随着历史的发展,等级制逐渐被人们抛弃,人们发现人人平等,少数服从多数的选择原则才是最容易被人们接受的。选择这种原则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

如果你在车上吸烟,别人就必然坚决反对,虽然你是上帝也不行。你是上帝,别人也是上帝,不能因为你是上帝,就把别人当奴隶,也不能把公交企业和职工当奴隶,大家是平等的。有一家外国商店教育员工说,顾客永远是对的,甚至辱骂售货员都是对的,因为顾客是上帝,但没说买东西不给钱的顾客是不是上帝。顾客并不是真正的上帝,“顾客是上帝”只是相对的。最终还要以利益总和作为是非标准。当然企业也不应该无缘无故地损害顾客利益。而且应该尽可能地为顾客服务,甚至向顾客让利。

马克思主义相信阶级斗争学说,但社会的斗争不只限于阶级之间,还有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以及各种组织之间的斗争。因此,应该用社会斗争学说代替阶级斗争学说。社会的混乱并不都是坏事,更不是世界末日。多数社会制度都是在混乱之后建立的。在混乱中,人和社会组织为自己的利益奋斗,有人赢了,有人输了,然后新秩序就建立起来了。胜者如果相信自己足够强,就会建立独裁政权。如果胜者认为应该吸取独裁者败亡的教训,就会建立民主政权。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基于功利的社会斗争

惩罚和报复是不是正义的斗争呢?表面上看,惩罚和报复只会损害人的利益,而不能增进人的利益,所以不是正义的斗争。但是,适当的惩罚和报复可以维护一定的社会规范,而维护社会规范是对多数人有利的,所以适当的惩罚和报复是正义的斗争。

人类社会制定的很多法律、公约和规则都是为了减少斗争的损失,减少损失也是增加利益的方式。规则使人们容易决策,避免每一次都从头开始对利害进行估价。这就是雅克·蒂洛所说的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因此,虽然任何规则都不是先验的正义标准,但遵守规则有助于实现利益总和最大化。很多规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如果某个规则不能使人增进利益或减少损失,那么这个规则就不具有正义的属性了。

二、通过交易和奉献的方式牺牲某一方的利益

通过交易的方式牺牲某一方的利益就是让受益者转让一部分利益给受害者。这种方式可以把利益矛盾转化为利益统一,这是最理想的。但不是所有的条件下都能实现交易。

通过自愿的方式牺牲某一方的利益叫奉献。利益冲突是经常出现的,社会发展需要奉献精神,这经常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定理奉献精神经常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康德的实践命令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Immanuel Kant, The moral law: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Translated by H.J.Paton. (London;New York: Routledge, 2005),106.)康德的说法并不准确。在战场上,战士的牺牲是保护他人的手段。现在有很多医学实验都以人为实验对象,当然前提是保证人身安全。如果有危险就不行,除非没有别的办法,而且这种实验能救很多人的生命。一般情况下都能找到利益统一的方法,例如用动物做实验。

人和动物一样本来很少有奉献精神。后来人们发现奉献精神对大家有利,于是就提倡奉献精神,提倡者主要是奉献精神的受益者。提倡的人多了,就形成一种社会风气。

奉献精神是一种社会工具。最早没有这种社会工具的时候社会也能发展,但现在如果没有这种社会工具,社会就必然倒退。奉献精神也不是越多越好,多到一定程度就异化了。就象过去很斗私字一闪念,也达不到帕累脱最优。因为牺牲太多,收益太小,违背了前面定理的原则。或者是把双方利益都否定了。例如让农民交爱国粮,农民个人收入少了,国家的收入也会少。

定理奉献精神多到一定程度就会异化,使利益之和减小。

康德认为出于责任而不是出于爱好做好事具有“高得无比的道德品质的价值。”Immanuel Kant, The moral law: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 Translated by H.J.Pa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