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不存在天赋人权,人权从来都是在斗争中争取来的。平等的观念能够成为正义的标准是矛盾斗争和妥协的结果。平等状态是一种博弈均衡,等级制度也是一种均衡,实现不同的均衡需付出不同的代价,平等为实现社会博弈均衡提供了一种代价最小的方法。
组织的力量大于个人,社会的竞争主要是组织之间的竞争。平等公正首先在小范围实现,在组织内部实现公正就形成一种组织文化,然后,通过社会斗争,以组织文化为基础形成社会文化。在组织内部,最早也是弱肉强食。组织内部的民主有可能自发产生,但很难维持。所以古代多数组织都是独裁制。组织文化的进步来自于竞争和反抗。
在独裁制组织当中,独裁者的意志就是法律。古代大独裁者分封小独裁者,以便于统治。独裁的效率有时很高,有时很低。统治集团内部有各种矛盾,大小独裁者之间、小独裁者之间以及独裁者与家属(如后妃、外戚)之间都会有矛盾。统治者为了提高统治效率,就必须依靠稳定的法律。文字比语言稳定,于是逐渐有了成文法和系统的法典。
定理:法律来自于统治者的意志。
法律越稳定,组织效率就越高。而统治者的意志是不稳定的,法律与统治者的意志之间总会产生矛盾。于是,产生了三种组织文化:以法律为最高准则的组织文化,以统治者意志为最高准则的组织文化和介于人治与法治之间的组织文化。
世界上有很多组织,组织之间时刻都在进行激烈的竞争。具有不同文化的组织具有不同的效率,因而具有不同的竞争力。最初,人治的组织竞争力最强,所以最早的氏族公社的民主制度都被独裁组织和国家取代了。后来,另两种组织的效率逐渐增强,人治的组织弊端越来越突出,甚至导致内讧和大屠杀。于是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法治和民主能带来最高的效率。法治和民主的发展必然实现人人平等。可见,平等来自于组织文化的进步,组织文化的进步来自于竞争和反抗。
法律的内容包括两部分:直接体现统治者利益的内容和不直接体现统治者利益的内容。统治者的意志是多变的,于是维护统治者的特权的部分也不稳定。所以人们相信,在法律中直接体现统治者利益的部分越少越好。被统治者的平等地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称为公平。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规定人的责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规定每个被统治者有相同的责权利。
定义:公平是指每个人有相同的责权利。
在组织内部,权利一般都是统治者通过法律赋予的。所以,公平一般都是指法律面前的公平。
民主是以多数人为统治者。民主不是独裁者的意志,但法制的公正是独裁者需要的,而法律越公正就越容易违背独裁者的利益,于是独裁者就必须不断地在独裁与公正之间进行选择。历史上充满了这种选择的阵痛,这是一个独裁者永远无法彻底解决的难题。只有民主制度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矛盾。人人平等的原则必然导致民主,在民主制度下才有了真正的公平,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