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是对痛苦敏感,对快乐不敏感,这是进化的必然结果。因此当人从他人那里受益时,人对这种利益带来的快乐不敏感,很难感到满足。而当主体受到他人的伤害时,主体对这种伤害带来的痛苦很敏感,很容易产生强烈的怨恨。如果主体从他人那里得到的利益和损害相同,那么多数情况下,主体会感到吃亏,产生痛苦和对他人的怨恨。所以对等的交易和各种相互作用经常会导致双方的痛苦和矛盾。
定理: 平等的原则必然导致社会矛盾。
平等是文明社会的普遍原则,所以文明社会的交往必然会制造很多社会矛盾,这不是平等原则能解决的问题。康德认为他能找到一些绝对的道德真理,这些真理具有“可普遍性”。康德的这种观点其实是脱离实际的幻想,在这里我们看到,就连平等这样一个可普遍性的道德原则都不是绝对的道德真理。这个问题必须依靠其它办法,包括人的修养、社会制度和社会冲突来解决。
人的修养可以在收益不变时让人有更多快乐和感激,在损失不变的情况下,让人感到较少的痛苦和怨恨,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因此,人的修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但无私奉献不宜过度提倡。社会制度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必要手段,但没有绝对完善的社会制度。社会斗争是将己所不欲施加于人的过程,社会斗争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个人主义、人本主义和进化主义是绝对的道德真理,但它们之间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