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米尔·杜尔克海姆对于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的区别的论述也有同样的问题。杜尔克海姆说:“作为集体的东西,它们通过我们与其他人共有的目的证明我们,正好通过它们,而且也只有通过它们,我们才能够与其他人交往。”(哈贝马斯,1994:75)杜尔克海姆这段话既没说明白,也没抓住重点。集体意识可能是客观存在的,但作为一种自在之物不可能完全被认识。我们所说的集体意识都是我们心里的逻辑构造,是我们对于集体意识的认识。我们认为在某个集体中存在一种集体意识,这种集体意识可能是很多人共同的认识,也可能只是领导的意识。集体意识不是与人交往的必要条件,冲突也是一种交往。
杜尔克海姆说:“不能从个人之间的利益指导的任意性,推论出契约的考核性质。”(哈贝马斯,1994:104)杜尔克海姆没有看到利益是价值观的最终标准,是合理性的最终标准,他总想到利益之外寻找标准。宗教信仰等只是表面的标准,利益才是本质标准。杜尔克海姆的这种错误也属于客观唯心主义,太极进化主义以主体的利益为标准,包括认识的标准和价值的标准。
杜尔克海姆强调宗教团体的信仰不同于个人的信仰(哈贝马斯,1994:68),但他没有说清楚有什么区别。集体意识是一个虚构的逻辑构造。每个人的意识是具体的,客观的存在,但集体意识不是一个具体的客观存在。当杜尔克海姆说某个宗教的集体意识时,他说的是在他头脑中形成的一个逻辑构造,是他根据他对多个个人的宗教意识的了解虚构的一种意识。对于同一种宗教,每一个研究者都会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一种关于这种宗教的逻辑构造,其中必然有些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