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伦理学家彼得·辛格(Peter Albert David Singer,1946-)宣称,2500年的哲学史并没有产生可被普遍接受的伦理哲学。“就伦理的基本性质而言,道德哲学尚没有产生一种可被普遍接受的结论。”柏拉图会同意辛格的看法:《国家篇》中描述的那种正义社会的理想没有能够付诸实践。康德也会同意辛格的看法:绝对命令(只按照你愿意使之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事)没有能够获得理性、道德和自主的人的普遍接受并进而成为指导他们的原则。
哲学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一直是没有实践意义的高尚伦理理想。哲学经常演变成迷宫般的体系构建(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就是例证)。甚至亚里士多德,虽然他声称伦理的目标不在于认识善而在于实践善,也因为他建立系统知识的冲动,而把沉思生活当成最近神的和最高的道德生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这是由大量推理、对道德特征和道德选择的复杂分析而构成的伦理金字塔)没有对世界做出根本性的改变。怪不得马克思要宣称:哲学的任务不是解释世界,而是改变世界。” ([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M].刘莘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360.)
尼采提出“重估一切价值”,叔本华、克尔凯郭尔、萨特、福科和麦金太尔等人虽展示了现代道德与传统道德的断裂以及现代道德的困境,但都没有提出完整地解释历史的理论和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可行方案。
很多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提出的伦理道德规范经常是矛盾的。例如:康德提出“决不杀人”、“决不偷盗”、“决不食言”等道德禁令,但多数国家都不能废除死刑,战争一直是维护和平的有效手段。现在中国政府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但这些目标和道德规范之间很可能发生矛盾冲突,这时谁应该服从谁呢?哪一个最重要,最核心呢?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总要否定个人利益吗?
其实,道德标准的缺失还不是传统伦理学的最大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把伦理标准与它的客观基础连在一起构成元伦理学。伦理标准有一些核心价值标准,这些核心价值标准有其客观来源,不是由权威制定的。伦理学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是规范理论,但伦理学必须有实证基础。
重估一切价值需要新的估价标准,尼采想找到一个新的价值标准,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合理性问题。元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寻找和提供一个价值和正义的最终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用哲学的理性推理证明的,而不是先验的。任何先验的哲学标准和各种宗教信仰都不科学。黑尔说道德具有规定性,这没错,但他没说清楚这种规定是怎么来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种确定的价值标准,每一次社会革命都是对价值标准的重塑,那么在重塑的时候人们依据什么呢?伦理是作为契约的规定,不是受制于自然的规定。道德的规定性最终只能来自于人的利益、情感以及社会进步的需要。
杜尔克海姆等人极力主张人的利益不是法律的基础,主张宗教信仰和道德力量是法律的基础。他们没有看到利益是价值观的最终标准,是合理性的最终标准。宗教信仰等只是表面的标准,利益才是本质标准。杜尔克海姆的这种错误属于客观唯心主义错误,主观唯心主义和辩证二元主义以主体为标准,包括以主体为认识的标准和价值的标准。(详见本篇第6章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