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社会组织掌握一定权力之后,在运用权力的时候需要把权力分配给组织成员。分配权力的方式是行政组织学的主要内容,这涉及权力的地域划分、种类划分、权力行使方式、制约方式、行政立法、人事制度(任命、传承、监督、奖惩、报酬)等问题。
现代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执法权就是行政权。
定义:行政就是分配和行使权力。
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最早是合并在一起的,古代也有一定的区分。例如中国古代帝王任命宰相之类的官员,赋予其执法权,一直到明朝才取消宰相职位,皇帝将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万历怠政时朝廷官员无能为力。中国古代的司法权一直与执法权不分,断案是行政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
企业的最高权力区分为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传统企业三权合一,近代企业有一定的分离,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彻底分离。
由于大型社会组织需要把权力分配给很多人,每个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所以对于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要。权力行使和监督制约的方式必须立法,由于政治权力可以决定所有其他权力的分配,所以宪法和行政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比民法更重要。每一次社会革命都会造成社会动荡和灾难,因为革命是争夺权力的斗争,新的掌权者往往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行政法,需要慢慢建立。
定理:宪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决定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程度。
几乎大部分社会悲剧都来自于权力制约的漏洞,包括大屠杀、践踏人权、冤案、权力斗争、贪腐和不作为造成的民生苦难等。
定义:革命是争夺最高权力的斗争。
文革中,毛泽东把红卫兵发动起来,揪斗各级领导,砸烂公检法,于是红卫兵享有了政府和公检法的权力,但对于如何分配权力,如何运用,如何监督制约,都没有任何明确规定,于是造成巨大的社会混乱和各种悲剧。
屠杀包括有组织的屠杀和无组织的屠杀。有组织的屠杀来自于掌握最高权力者的意志,无组织的屠杀可能不是最高掌权者的意志,而是下级对权力的滥用。
行政法规需要一个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国古代和西方古代、近现代的行政实践为行政法规的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革命的开始阶段往往缺少完善的行政法规,但对于权力简要的监督制约就能起到关键性作用。例如,刘邦的约法三章和毛泽东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定理:在革命的开始阶段,对于权力简要的监督制约就能起到关键性作用。
如果有这种简要的监督制约,一般可以避免大部分无组织屠杀和社会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