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胡塞尔对认识的分类
来源:《太极进化主义》第8篇 | 作者:段勇 | 发布时间: 2021-10-20 | 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象学导论七讲》有一张图(张祥龙.朝向事情本身——现象学导论七讲[M].团结出版社,2003:48.),显示了胡塞尔对认识的分类(图6.1)。现象学研究的对象是超越的第二项和内在的第一项,(张祥龙.朝向事情本身——现象学导论七讲[M].团结出版社,2003:50.)。这个图既晦涩,又混乱。现象学与其他很多哲学理论一样,滥用名词,没有严格定义,让人很难理解。世界上只有两种存在:物质和意识。认识是意识,物理时空中的经验客体不属于认识,所以超越的第一项是物质,如果是认识,就与其他各项没有区别了。所谓意向的,被构成的超越,被意向构成的内在(对象的被给予性)和实在的内在其实都是一回事,都是观念。张祥龙也说超越的第二项和内在的第一项是一回事。

意识当中有些是真理,有些不一定是真理。真理是一种稳定的意识,不是物质,是不能吃的,但能指导实践取得成功。胡塞尔所说的超越和意识对象有时是指物质,有时是指真理。所谓被构成的超越应该是指真理,被意向构成的内在(对象的被给予性)也是指真理。

8.1 胡塞尔对认识的分类

因为实项的内在(感觉材料,意向活动)是意识,如果超越的第二项和内在的第一项也是意识,那就不应该和物质放在一起。因为真理有客观性就把真理当成物质,这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错误。如果没有把真理当成物质,那就必须清楚真理是可错的,不是直观,需要证明。超越到真理并没有超出主观唯心主义(心理主义、经验主义)的范畴,没有解决所谓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

感觉材料和意向活动都是意识的形式,内在的其他各项应该都是指意识的内容。内在的第二项,“实在的内在”应该是指未经证实的对客体的认识。

所以上表应该改为:

8.2 对胡塞尔的修正

胡塞尔一方面极力反对心理主义(生物主义,经验主义),另一方面又承认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属于心理学。他说:“自在事物同我们的思维活动与那些给它们以规则的逻辑规律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它们是我们思维的规律、心理的规律。——生物主义,作为适应规律的心理学规律。”([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M].倪梁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

胡塞尔说:“一切知觉的具体所与者都是‘纯显相’基本上是‘纯主观的’,虽然并不是空的幻象。”“虽然知觉所与者本身的这个感觉内容永远被当作是不同于存在自身内的真实物,然而,被知觉的规定性的基底,即载体(空x),永远被当作是运用精确方法以物理学谓词所规定者。”([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M].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1.

胡塞尔在这里明确表示,知觉的具体所与者是纯主观的,也就是说,现象学所说的现象、直观、明见性、对象的被给予性、知觉的所与者、意向的、被构成的超越、非实在含有和被意向构成的内在都是纯主观的意识,不是物质。同时他认为现象是真理,因此不是空的幻象,是运用精确方法以物理学谓词所规定者。胡塞尔所说的超越就是这种真理性。真理具有客观性,但真理是可错的,没有绝对的客观性。胡塞尔并不承认超越是可错的,他认为它们“从一开始就无可怀疑”([德]埃德蒙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M].倪梁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18.)这种“从一开始就无可怀疑”的东西一定不是可错的真理,而是柏拉图所说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