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的定义
来源:《太极进化主义》第6篇 | 作者:段勇 | 发布时间: 2021-10-14 | 9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善恶需要定义

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惩恶扬善,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边沁认为没有区分动机好坏的统一标准,“看来不存在任何就其本身而言是坏的动机,也因此不存在任何本身纯粹好的动机。”“如果任何一种动机因其效果而或好或坏,那么只是在一个个具体场合、就一个个具体动机来说是如此。”([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167.)边沁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种具体分析的观点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伦理学必须提供一个判断动机和行为好坏的统一标准。这个标准不是主体的行为和利益的关系,而是一个人的行为与另一个人的利益的关系。

二、善与利益不同

在英文中,good的意思是好,而好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一个是善,与恶相对,另一个是利益,与损失相对,当然还有其他含义。这两个意思经常混淆在一起。亚里士多德在《尼可马各伦理学》中说:“眼睛的美好德行既使眼睛好,又使眼睛的工作好”。(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54.)边沁说:“快乐本身便是善,撇开免却痛苦不谈,甚至是唯一的善。”([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151.)这里说的其实不是德行和善,而是“利益”,这种混淆不是翻译的问题。眼睛好可以使主体受益,但不一定是德行,坏人的眼睛好就可以做更多坏事。

摩尔认为,每个人都懂得“这是善的吗?”这一问题的含义。其实,不是每个人都知道善的含义,但每个人都能体会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高兴和痛苦,能体会别人给自己的好处,每个人都会把他人给自己的好处当成善。善恶是一个主体的行为与另一个主体的苦乐之间的关系。

善和幸福是完全不同的。幸福是属于主体自身的内容,善恶是人际关系。善就是主体的行为对他人有利,或他人的行为对主体有利,而不是主体的行为对自己有利,恶也是一样。

三、善恶的主观定义

善的基本形态是善的主观含义,即从主体利益出发评价他人的行为。

善恶的主观定义:善是他人的行为或意识对主体有利的属性;是他人的行为或意识对主体有害的属性。

善行包括助人、礼貌、诚信等,善心就是增进他人利益的愿望

希腊的四主德包括正义、理智、勇敢和节制,基督教的三种德行是希望、信与爱。其中,理智、勇敢、节制、希望和信都可以在与他人的争斗中发挥作用,都可以成为自私的工具,不完全是善的工具。中国儒家思想的仁、义、礼、智、信当中,仁对应爱,义就是正义,礼对应节制,智就是理智。礼、智、信可以成为自私的工具。善是社会的道德准则,功利原则不是社会的道德准则。杀人、贩毒都是为了追求主体的幸福,但都不是合于人的德行的活动。善和功利必须明确分清,但亚里士多德和边沁等人却把二者混为一谈。现在的伦理学教科书也有这个错误。

王安石主张,善恶取决于社会的评价,而不出自生理先天。对同一事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亚当·斯密也看到了这个区别,他说:“我们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谨慎的美德;对他人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正义和仁慈的美德。”([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三)[M].吕宏波,杨江涛译.九州出版社,2006:671.)休谟把自然之德分为社会的德和个人的德。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主体的幸福,但不是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是为了追求善。

荀子《性恶篇》中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动机首先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是维护他人的利益,对他人行善是自私的手段。由于这个手段很重要,所以每一个国家都倡导仁爱和谐。但人与人的争夺不可能完全消失,体育竞争中,冠军只能有一个。

四、善恶的客观定义

从前面的善恶的主观定义可以看到,善恶都是主体的判断,对一个人是善的行为可能伤害另一个人。那么统一的善恶标准从哪来呢?每个人都把他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当作善,把对自己有害的行为当作恶,于是每个人都会称颂善,谴责恶。众人的观点形成舆论,于是社会就会形成对利他行为的一致称颂,和对损人行为的一致谴责。这样就形成了对善恶的统一的社会观念。

善恶的客观定义:善是人的行为或意识对他人有利的属性;是人的行为或意识对他人有害的属性。

  五、用行为主义原则判断善恶

康德说,人的善良与邪恶只能依据心灵来判断。康德这个标准是一个抽象标准。实际上,判断他人的心灵是否善良只能根据他做的事,也就是依据具体标准心灵标准对自己是有用的,每个人都应该心存善念,每个人的行为都由他的意识决定。心灵标准是用来自律的。

  从结构与功能的角度来说,意识是结构,行为是功能,结构决定功能,所以意识决定行为。但意识这种结构对他人而言是一个黑箱,他人对主体的意识的认识只是一个模型,而不是主体的意识本身,知人知面不知心。决定主体行为的是意识本身,不是模型,所以主观标准的决定作用不能用于客观场合。主体可以对自己运用主观标准,用自己的意识判断自己的善与恶,但不能对他人运用主观标准,不能根据他人的意识判断他人的善与恶,只能根据行为判断。这是行为主义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