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承认意识有意指功能,也无法断定意识指向哪一个对象,当你认为某个意识指向这个对象时,实际上它可能指向另一个对象。单靠对象性(意向性)仍然不能解决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用胡塞尔举的例子来说,我意向朋友到来,但朋友可能来,也可能不来。但胡塞尔却无视这种可能性对意指的客观性的影响,他认为不管朋友来不来,意识活动都在意指。
洛克和休谟认为,我们只能知觉纯粹的感觉材料,不是知觉那个完整的对象,这些感觉材料通过某种联合、联想,连接成一个对象。洛克和休谟的这个观点基本正确。但胡塞尔反对这种观点,他说你一上手,知觉到的就是一个对象,感觉材料只是在反思中才分析出来。所以现象学完全是认识论的倒退。
胡塞尔认为,意义与对象是不同的。例如,“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具有不同的意义,但指称的都是同一个对象。这种区别到底是什么区别呢?
当我们说“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时,我们的主观世界里有两个逻辑结构,“等边三角形”是“相等的”、“边”和“三角形”这三个概念组合成的逻辑结构,“等角三角形”是“相等的”、“角”和“三角形”这三个概念组合成的逻辑结构。所以这两个逻辑结构在主观世界里是不同的,胡塞尔所说的“不同的意义”,其实就是指它们在主观世界里的差别。但胡塞尔总想在主观世界之外找到“意义”。
这两个逻辑结构具有什么样的关系需要作一些判断才能知道。“等边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这两个逻辑结构我们一看就知道是一回事,但很多其他名词是否指称同一个事物很难判断。例如“张三”和“张强”是不是同一个人,你就不知道了。与孔子同时代的老子和写《道德经》的老子是不是同一个人我们也不知道。
两个逻辑结构具有什么样的关系需要进行判断,这个判断的过程需要使用很多其他的逻辑结构。判断的结果如果符合逻辑统一的原则,我们就可以认为得到了一个真理。所以当我们认定“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相同时,这其实不是一个先验的客观事实,而是一个逻辑推理之后得到的真理。